異康告華銀的QR Code行動支付侵權,究竟是哪件專利?

報載《QR Code線上支付平台涉侵權?異康告華銀》,「正當政府大力推動線上支付之際,使用QR Code作為共通支付平台成為其中很關鍵的環節。現在,公股銀行使用QR Code共通支付平台,卻遭民間公司提告的法律訴訟,成為數位金融首例。異康公司提告華銀使用QR Code共通支付標準是侵犯專利侵權一事,據了解,華銀是在去年(2018) 10月接到異康來函提告,華銀已向法院書面答辯,並於2019年11月5日法院首度開庭審理。」

還記得幾年前(那時候筆者剛入行,還很菜),也曾聽聞過這家異康公司大聲揚言要告蘋果侵害專利的事,但似乎後來沒下文~,看此報導《Apple Pay將登台 異康嗆侵權》回顧!

真沒想到,現在是拿國內的行動支付廠商開刀!其實你用異康作為專利權人去檢索專利資料庫,是查詢不到任何專利的!因為所有專利權都是掛在其代表人楊建綱的名下,然後再專屬授權給異康實施(因而異康可以取得請求排除及損害賠償的權利)

仔細地研究了一下這幾件已核准公告的發明專利,和條碼及行動支付技術最相關的,推測應該就是這件第I625684號發明專利「行動支付方法及行動支付設備」(打個預防針,也許筆者是猜錯的!判決出爐也可能根本不是這一件專利,笑~),即一種使用近場通訊或行動條碼實現交易安全支付的行動支付方法及行動支付設備,其專利範圍的獨立項有3項,第1項和第6項是針對行動支付方法作保護,第10項則是針對行動支付設備作保護。以請求項1為例,於審查階段時,審查委員曾以兩件前案(US20130080219及US20120185317)之組合認為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申請人因而提出再審查之申請,並對請求項1作了修正(紅字即為於再審查階段所修正之內容,該內容原為附屬項之內容),加上針對幾點差異處提出申復之後,審查委員方才核准其專利。

 

  1.一種行動支付方法,適於一交易電腦裝置執行,該交易電腦裝置能與一行動支付設備互動,該交易電腦裝置及該行動支付設備能與一支付機構伺服器通訊,該行動支付方法包含:
    接收一支付清單,該支付清單相關於一交易,及一對於該交易的支付;
    傳送該支付清單給該支付機構伺服器該支付清單使該支付機構伺服器當接收到該支付清單時依據該支付清單產生一條碼,及傳送該條碼給該交易電腦裝置
    當該交易電腦裝置及該行動支付設備相互鄰近時,提供該支付清單給該行動支付設備,該支付清單使該行動支付設備將該支付清單傳送給該支付機構伺服器,且當該支付機構伺服器判斷接收自該行動支付設備之該支付清單與接收自該交易電腦裝置之該支付清單相同時,該支付清單使該行動支付設備基於至少該支付清單產生一支付請求,該支付請求用於使該支付機構伺服器依據該支付請求所包括之該支付清單處理該支付;及
    自該支付機構伺服器接收一支付結果,該支付結果是在完成該支付之後由該支付機構伺服器產生。

 

申請人於再審查階段之申復內容摘要(為什麼在應訴時了解申復內容是很重要的?要知道,申請歷史檔案是可以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及主張禁反言原則之依據的):

  • 強調申請案的支付請求是由行動支付設備傳送給支付機構伺服器,而非由交易電腦裝置傳送給支付機構伺服器
  • 強調前案並為揭示申請案之支付機構伺服器判斷接收自行動支付設備之支付清單與接收自交易電腦裝置之支付清單是否相同的技術特徵

 

華南銀行看來也不適省油的燈,馬上已經發現到歐洲的相應案件是被駁回的情況(智慧局的全球專利檢索系統是個好幫手,可多多利用),應該有機會把該些前案拿來做為無效抗辯的證據,不過異康其實已經就該核駁決定提出Appeal!無論如何,相信可專利性(即華銀提出無效抗辯)會是本案的一大爭點,而本案因為屬於電腦軟體之發明,其進步性的判斷應該也是個關鍵因素!

行動支付的專利訴訟第一戰,究竟會怎麼發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伸閱讀:智財法院駁回永慶之上訴!軟體專利的進步性判斷為全案重點

 

Image by mohamed Hassan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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