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家是「商標蟑螂」,刑事判決判處6000元罰金

報載《罵拉麵店老闆「商標蟑螂」 海倫清桃誹聞男友挨告》,「桃子」海倫清桃的誹聞男友黃景裕被控在臉書粉絲專頁辱罵廖姓老闆「商標蟑螂」,遭廖男提告。黃男今年2月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6千元,得服勞役確定;至於遭求償百萬元並登報道歉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黃男稱廖男為「商標蟑螂」並非毫無根據,且未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判廖男敗訴,可上訴。

本案其實有兩個判決。

刑事訴訟的部分(討論的是,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公然於「臉書」社群軟體之粉絲專頁上,以「商標蟑螂」等穢語辱罵告訴人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不特定人對告訴人人格、品性等給予以負面評價,致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此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及貶損人格與社會評價之言語,並足使告訴人之名譽因而遭受貶抑,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6000元確定

參考資料: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70號刑事簡易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討論的是,是否構成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

  「商標蟑螂」意指透過在採「註冊主義」商標制度之國家,向官方提出商標高度近似甚至是相同之商標申請來卡位,一旦獲得註冊,真正之商標權人將無法獲得該商標之申請註冊。…「蟑螂」一詞固係貶意,如媒體針對法拍屋之非法或惡意占有人稱之以「法拍蟑螂」、「海蟑螂」等語,惟「商標蟑螂」之意尚不能與其相提並論,應更著重於資本主義社會高度競爭、利用制度取得利益之面向

  原告自行至被告所經營之法虎堂拉麵鍋臉書網頁稱被告改名係因侵權,被告因此反稱原告係商標蟑螂,又被告於106年12月15日以原告取得「山本堂」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提出異議,經智慧財產局作成商標異議審定書,撤銷原告之「山本堂」商標註冊,是於107年7月間被告主觀上因與原告間有商標權之爭執,…,自屬因商業利益而為商標權卡位之人

  「商標蟑螂」一詞自屬對於一種社會行為之描述,當屬言論中之「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是以被告以「商標蟑螂」稱之原告行為,尚難認係毫無事實根據,且未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所為對於事實之陳述,不能證明具有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真實惡意,即無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

 

Image by Gerd Altmann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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