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販售侵權之機上盒有刑責

立法院於2019年4月16日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業者提供利用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而加以立法規範,將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

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87條(標紅為修正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3條(標紅為修正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業者未經授權竟藉由收取月租費或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的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之發展。

為落實我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增訂下列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二、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也會觸法。

由於不肖業者以免月租費或終生免付第四台費用等廣告煽惑消費者購買匯集許多侵權內容連結的機上盒,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惟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此外,就算已經購買到此類機上盒或APP的民眾雖未觸法,但因此類機上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內容並不合法,隨時會被查獲而斷訊,智慧局也在此提醒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機上盒。

此次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遏止侵權及促進我國文創與影視音產業之發展,智慧局將積極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本次修法之內容。

備註:「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於2019年5月1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本文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之新聞稿(原文在此),並經 馬克斯 進行排版與部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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