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的優缺點
說實在的,設計專利最近很夯,除了今年修法將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由原有的12年延長為15年之外,今年8月賓士母公司—戴姆勒(Daimler AG)又以頭燈設計專利(專利第D128047號)控告台灣的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勝訴,法院要求帝寶工業需賠償3000萬元,還被要求不得製造並且需要銷毀模具,這下又讓大家徹底認識到設計專利的重要性。
那到底什麼是設計專利呢?
設計專利就是針對產品外觀涉及視覺訴求的內容加以保護的專利制度。
可申請的標的包含小到像是需要借助儀器觀察的鑽石表面、或是肉眼可見的如:汽機車外殼、手機外殼,大至建築物、裝潢設計等物品,都可作為設計專利申請的標的。
不只如此,電腦螢幕上顯示的虛擬圖像(ICON)、使用介面(GUI),也都可作為申請標的。像下面的圖都是設計專利:
📣 回顧:新型專利的長短處
與上篇提及的新型專利相比,設計專利有三個特點:保護期限長、權利穩定、侵權判斷容易。
關於保護期限的部分:
前面有提到,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已於今年起,由原有的12年延長為最長15年,不像是新型只有10年,相較於發明的20年只少5年,單就申請成本而言,設計專利算是相當划算的投資。
關於權利穩定的部分:
新型專利僅須通過形式審查,也就是說審查委員只要確認申請案的說明書格式符合規範,便可准予專利。
反觀,設計專利還須通過實體審查,也就是說審查委員是在檢索現有設計後,需要確認申請案相較現有設計具備新穎性、創作性,才會頒予專利權,故權利相對穩定,不容易被撤銷。
話雖如此,設計專利申請的規費卻與新型一樣,沒有加價,算是相當經濟、實惠的保護制度。有沒有一種~花小碗的錢卻可以吃大碗份量的感覺呢?
而且設計專利並不會因為需要實體審查便有特別難獲准的狀況發生,只要相較一般技藝具有新穎性,審查委員並不太會用主觀感受的「創作性」要件來刁難。例如下圖的水龍頭把手,形狀並不複雜,但也可獲准設計專利,顯然審查委員也深諳「簡單就是美」的道理。
關於侵權判斷容易的部分:
設計專利的專利範圍是以圖為準(專利法第136條II),所以原則上只要比對侵權產品與設計專利的圖即可,一目了然,若物品及外觀相同或近似,便可判斷有侵權疑慮,不像是新型或發明需要涉及技術上的比對(白話就是這個可能還要找專家來判斷),判斷上相對容易。
值得一提的是,設計專利除了上述三個特點之外,目前也開放「部分設計」,所謂的「部分設計」,就是可以只保護產品局部的特徵,所以目前設計專利的申請方式相當靈活,運用得當便可擴大專利範圍,不用再害怕只被抄襲重點特徵,可說相當有利於權利人的制度設計。
來說個例子吧~部分設計專利的好,蘋果公司(最近推出三眼怪手機的那間)不只很懂,還是箇中翹楚,經常以多件設計專利案來保護同一產品不同部位的設計特徵。這句話可能有點難懂,我們直接看看實際例子,如下圖的智慧型手環及耳機,便是用實線及虛線來區別設計需要保護的重點部份,而且不同部位皆透過不同的申請案來保護。
不過,前面雖然聊了那麼多設計專利的好處,但設計專利在運用上也有其缺點,例如申請上需符合所謂的「一設計一申請原則」、還有「優惠期及優先權期限短」的問題。
「一設計一申請原則」:指的是一個申請案中的單一設計外觀只能指定單一物品來提出申請。例如下圖同樣外觀的車輛及玩具車,為求符合「一設計一申請原則」,便須分別就「車輛」、「玩具車」提出申請。
但一般實務上,為講求設計品牌的統一性,經常會將同一設計概念應用於許多相關產品上,因此「一設計一申請原則」對申請人來說,若是要各個產品皆申請設計專利,便需要負擔較多的申請費用成本。
「優惠期及優先權期限短」:所謂的優惠期,簡單來說便是案件申請前公開的事實,在一段期間內,可不作為阻礙專利要件(如新穎性)的資料。而優先權,簡言之指的是相同案件已有國外申請案時,申請人可在申請時主張外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來作為專利要件判斷的基準日。對於這兩項權利,設計專利皆僅給予六個月的期限,相較於發明或新型的12個月,短了許多,這是申請上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還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若產品也有涉及技術的改良,而不只有涉及外觀設計的部分,或者是產品外觀兼具特別的設計感及特別的功能,便建議一併提出發明或新型的保護,才可取得完整的保護。畢竟設計專利僅針對外觀設計的部分進行保護,並無法保護產品的功能,例如下圖的杯蓋設計,便針對杯蓋一體成型吸管的特徵,分別申請設計專利及發明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