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TutorABC商標爭議案,看轉址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或不正當競爭

在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商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之中,法院回答了轉址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或構成不正競爭?

本案原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被告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其同意冒用TutorABC等系列商標,大幅刊登惡意轉址廣告(將文章中的「前往TutorABC」超連結,連結至被告英宇公司網站),認為被告之行為已屬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法。

法院判決的重點,如下:

轉址行為非屬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本案網際網路上之超連結,其意義為使用者點擊後瀏覽器將連結該超連結所指示之網站內容,亦即是在指示服務於網際網路所在位址,而非直接與商標所指示之商品或服務相連結,故並不符合商標使用之意義;又,本案超連結僅用以指示服務於網際網路所在位址,並無以其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等表徵行為,故,均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具欺罔性質之超連結或轉址行為得認定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構成不正競爭

法院認為本案之轉址行為將網頁上標示有A網站名稱之超連結,予以轉址至B網站,將使原先看到A網站名稱且有瀏覽相關資訊意向之網路使用者,卻遭到強制導向至B網站,此有「欺罔」的性質,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法院還特別說明,上述認定構成不正競爭的是本案之轉址行為,而不是單純的轉址行為。即存在有其正當使用方法的轉址行為,並非違法。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商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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