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毅被扯假髮照片之著作權案,最高法院這樣說

聯合報的記者拍下了邱毅假髮遭黃永田扯下那一瞬間的照片,並刊載於新聞上。而後,蘋果日報使用該照片對該議題進行新聞報導,因而使得聯合報不滿其著作權被侵害,將蘋果日報告上法院。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這個事件呢?

近日,最高法院對於這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案件做出了判決,以下替您整理了重點:

聯合報主張

聯合報刊載永田摘去假髮的新聞照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系爭照片),並獲卓越新聞攝影獎。蘋果日報公司未經授權,將系爭照片儲存在其圖片資料庫,並於蘋果日報(系爭報導),擅自重製該照片使用,且未明示出處,復提供壹傳媒公司重製於其網站平台公開傳輸,網頁底端標示「版權所有不得轉載」,侵害其就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蘋果日報抗辯

  1. 系爭照片並非著作權法之攝影著作

  2. 縱然是著作,亦為聯合報公司雇用的記者曾學仁所拍攝,應由其取得一身專屬的著作人格權,聯合報公司無從受讓取得

  3. 蘋果日報編務中心人員因不知原始來源,故在其下標註「翻攝畫面」,並無違反社會慣例,應符合新聞報導使用及合理使用

  4. 壹傳媒公司僅為網路平台的提供者,並無侵害聯合報公司的著作權

 

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

  • 系爭照片為攝影著作

    曾學仁就系爭照片的拍攝,已挹注個人精神情感思想在內,符合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的保護要件,具有原創性

  • 聯合報公司享有系爭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曾學仁簽立同意書,與雇用人聯合報公司約定其於任職期間的著作,均以公司為著作人,依著作權法規定,即由公司取得系爭照片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系爭報導利用系爭照片,非屬合理範圍的使用

    系爭照片非屬系爭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該報導並無必須使用該照片始能達其目的,卻全篇幅引用,已逾報導的必要範圍,又未明示其出處,壹傳媒公司更在其網站標註該照片「版權所有不得轉載」,致人誤會該照片之出處,均不符合社會使用慣例,且其等利用該照片的商業目的與性質同於聯合報公司,已影響該著作的潛在市場及價值,非合理使用,亦與新聞自由無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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