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實務/新修改的發明專利法,將提升發明專利侵權索賠額

2020年5月20日,韓國國會通過了關於增量計算發明專利侵權賠償額的特許法(即發明專利法)修改案。根據特許法第128條(侵犯發明專利權的賠償額之計算方法)第2項規定,賠償額按照若專利權人沒有被侵權的情況下能夠獲得的利益來計算,即以(侵權品的銷售數量)×(權利人每銷售產品所獲得的利益單價)來計算的所謂的實際損失。然而,以上述方式計算出的賠償額只能被認定在“權利人的生產能力範圍內”,因此一直以來被評價為專利侵權索賠額過低。

本次修改法反映了上述意見,因此對於“在權利人生產能力範圍內的銷售數量”仍適用現行規定,而對於“超出專利權人生產能力的銷售數量”可以請求合理的許可使用費相當的損害賠償。在與損害賠償請求相關的判決中,曾有先例將通常的許可使用費判定為對於“超出專利權人生產能力的銷售數量”的損害賠償。因此,本次修改可被認為是將上述賠償額計算方法明文規定於相關法條中的一種措施。

修改法於2020年6月9日被公佈,並於2020年12月10日(自公佈日起6個月後)起施行,且將適用于在施行日後提起的發明專利侵權相關損害賠償案件。由於與侵犯新型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計算相關的新型專利法規定參照特許法,因此本修改法也將適用於新型專利侵權案件。本修改法連同於2019年7月9日施行的三倍損害賠償制度一起預計能夠加大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以及激發專利技術交流等的活動。

 

本文經 金·張律師事務所(KIM & CHANG Law Firm)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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