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司法官、律師考試之智慧財產權法考科解析(著作權題)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暨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於10月19日至20日落幕,首先預祝關注智財散步的粉絲朋友們,終將金榜題名!!!

接下來咱們就來討論討論今年的智慧財產法考科的試題,特別要說明的是,這並非標準答案,僅供參考討論之用途

第一題商標法的考題請見此,接續是第二題,有關著作權法的考題!(考畢試題請點此)

 

二、甲建置部落格,分享其心情故事,於「關於我」的欄位中,甲表明「本部落格內所有文章、照片,均為本人創作,著作權所有,請勿隨意下載重製」,並記載自己的 email 信箱,任何人均得免費自由瀏覽其部落格,亦可留言。

甲於民國 104 年元旦假期前往澎湖旅遊,拍攝一系列照片,將之張貼於自己的部落格內。之後,某大學學生乙為撰寫關於澎湖漁民捕魚活動歷史的學期報告,遂將甲的部落格內其中 1 張雙心石滬的 X 照片下載,置於報告內,其報告全文共 5 萬字、照片共有 30 張(含甲的雙心石滬 X 照片 1 張),其後乙取得 A+的高分。

嗣甲發現乙的學期報告及其內雙心石滬照片,即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乙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乙則抗辯該照片不符合著作保護要
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就其雙心石滬的 X 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10 分)
(二)如 X 照片享有著作權,乙應如何抗辯,始免於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20 分)

 

這一題考的是「攝影著作的原創性與合理使用抗辯」

第1⃣小題,於澎湖旅遊時所拍攝的雙心石滬的X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按理,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便享有著作權,而照片本身即是一種攝影著作,但實務上對於攝影著作卻常出現是否能享有著作權的爭執,因為創作要成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還得符合兩個要件:「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即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而關鍵點就在於這個創作性,試想,如果只是拿出相機不假思索地按下快門,你會認為這樣的照片有創作性嗎(實務上,被告就常這樣主張)?對此,已有許多實務見解認為,創作高度的標準僅是最低創作性(白話:不用真的到那麼厲害)!就照片的創作性來說,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創意,且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請參閱: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判決也常出現以下論述:「攝影著作雖須以機械及電子裝置,再利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所攝影像再現於底片(含膠片、磁片、記憶卡)或紙張(如拍立得)等感知媒介,始能完成,惟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即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請參閱: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107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等)

 

第2⃣小題,於學校學期報告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照片,是否得主張著作權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3條第1項,提及「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了多種合理使用的態樣,本案例的情況,應較有機會適用於著作權法第52條之情形,即「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特別要留意的是,不是寫說本案是為研究之目的必要使用,故屬合理使用之範疇,就結束了!「在合理範圍內」這五個字使得著作權法第52條並不是一種豁免規定(符合法律所定之構成要件者,即可豁免,無須再行斟酌其它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 而仍需考量合理使用四要素!根據著作權法第63條第2項的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依據以下四項基準來綜合判斷: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本題都特別寫出5萬字、30張的關鍵字)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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