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專利三要件你了解多少?

專利制度是一種國家與發明人交換的機制,故專利權必須符合相當之要件,才具備彼此間交換的公平性;專利三要件之探討,主要是為了界定發明物,是否擁有、或擁有何種專利標的之範疇。

( 一 ) 產業利用性

發明創新並非空想,應具體在產業上能夠被製造或使用,有利產業發展之實效,國家方賦予專利保護,假使該項發明或創作,在產業上毫無利用價值,縱然具有崇高的學術評價,亦無法通過產業利用性之審查。回顧我國專利制度發展初期,為求提升產業技術,只要是國內所沒有的,不論是自己發明或引進國外已知技術,就給予專利權;由此觀之,產業利用性是最原始的專利要件,亦在我國專利審查中,產業利用性之適用優先於新穎性。

倘若細分產業利用性與充分揭露中可實施性之差別,前者著重對產業技術之提升,後者界定事實上是否可行,非淪為空談。
一般認為專利法所指之產業,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具有技術性的活動,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甚至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舉例來說,想以整形、美容等手術方法申請專利,因實施對象為有生命的人或動物,無法供產業上之利用,則不具備產業利用性之要件。

 

( 二 ) 新穎性

創設專利權之目的,既然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發明人就必須對現存技術有所助益才行。欲申請專利,需考量是否從未見於刊物上、被公開實施者,或被公眾所知悉的情形,與申請日前之現存既有技術有所不同,始得申請專利權;換句話來說,如果社會大眾從其他的來源,早就已得知發明人申請專利的內容,則無需賦予專利權,增加社會成本的必要。除非,專利申請人主張優惠期制度,或許還有取得專利權之機會。

何謂優惠期制度?答:申請人自願或非自願行為下,欲申請之專利已被公開,此時,一年內都還擁有可申請專利權之權利。簡單來說,只要不是公開在專利公報上,已「公開」的情況,並不會受到新穎性規範所約束。

( 三 ) 進步性

認定先前的技術為基礎,新穎性是判斷技術是否已被公開,進步性則是判斷兩者技術間之差異。那麼,何謂進步性呢?進步性本質在於探討,相較先前技術下,欲申請專利之技術屬「非輕易可想到」或「具備足夠的創作巧思」而來,並非字面上所示,較先前技術更好或更進步。

具體來說,倘若我們研發的新技術,僅是運用已習知的元件加以排列組合,或在現有技術下增減、改換其裝置構造,進而產生新的發明物,就整體技術功效屬顯而易知,則該技術不具進步性之要件。以筷子為例,筷子加長、變短,或改用不鏽鋼等材料,均屬筷子業者所能想到的技術,無法取得專利;倘若筷子結合伸縮、旋轉功能,雖然筷子與彈簧都是屬於已知的元件及概念,但先前確實沒人想到,可將這兩物件相結合,因此可申請伸縮筷子之專利。

 

本文經授權摘錄自《圖解專利法》(增訂第3版),五南出版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以有形資產衡量國家財富的標準已逐漸勢微,國家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其中又屬「專利權」最能代表一個國家或機構創新研發的能量,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互益的遊戲規則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其最終目的在於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本書藉由圖文並列,表列陳述的方式侃侃敘述專利法內容與其規範,內容精簡解說清楚,無論是初學者或準備國家考試甚至學術研究人員,都有閱讀的價值。

Photo credit: Brook Whitney@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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