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專利的早期公開制度?

專利制度之美意在於,藉由賦予專利權而將其技術公開,得使產業界盡早獲知該專業技術資訊,進一步從事開發研究,以達促進產業科技提升之目的。然而,發明專利之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公開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相同技術,早已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之功效。早期公開制度的設計,即可解決此一困境;那麼,如何掌握適當公開時機?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即是此一制度下,另可探討之話題。

 

(一) 發明公開

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18 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也就是說,申請案提出18 個月後,不論專利申請人是否申請實體審查,或實體審查是否審定核准,智慧財產局都將公布申請案的所有內容,讓社會大眾透過公開方式得知最新資訊。切記,公開只是將技術內容徹底揭露,並非公告,是無法取得專利權的。

舉例來說,智慧財產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初步先就程序上檢視規費繳納、文件是否齊備、是否使用中文、在我國有無居所者或委任代理人等等,文件形式上的審核,倘若申請案資料完全符合規定,且無不予公開的情事,如半途撤回、涉及國防機密、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自申請日起算,經過18 個月後,就應將該發明之申請案的內容,以公告方式全部公開化,此過程即稱「早期公開制度」。

(二) 特別說明

1. 僅適合發明專利: 新型、設計專利,因創作技術層次與發明專利不同,或產品生命週期較短等因素,適用早期公開制度之機會與實質意義不大。

2. 為何訂定18個月:必須將可能主張優先權(12個月)的因素考量在內,再加上前置作業期間,如程序審查、分類整理及印刷刊物等,參考世界各國立法先例,訂定18個月為期限。

3. 半途撤回規定:自申請日起15個月內撤回者,因已無申請亦無公開之必要。換句話說,早期公開之行政作業時間約需3個月,超過15個月才申請撤回者,因專利專責機關之準備公開作業,大致已完成,來不及抽回,仍然予以公開。

4. 優先權起算點:申請日起算時,已將優先權期間考量在內,故公開期間自「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如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則以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

5. 提早或延後:專利申請人想更快速擁有其專利,想在法定公開期限前申請提早公開,這是可行的;相反來說,是否可申請延後公開期限,因為有違公開制度之美意,故答案是否定。

 

小博士解說

不予公開事項有:

  1. 自申請日後15 個月內撤回者。
  2.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4. 第2、3 項可限期向智慧財產局申復,屆期未申復者,不予公開。

知識補充站

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得撤回全部優先權主張,或撤回部分優先權主張。撤回優先權主張,致使申請案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或無優先權日時,則應自變更後的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之次日,起算十八個月後公開。舉例來說,早期公開準備程序開始前,撤回優先權主張者,該申請案之早期公開期間的算法,應延至變更後之最早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算十八個月。

 

本文經授權摘錄自《圖解智慧財產權》,五南出版
作者/曾勝珍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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