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職務上的著作與著作權之歸屬

 

Q:員工幫老闆完成的著作有著作權嗎?
A:否。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闆,員工僅能主張著作人格權。

 

範例故事

美心是公司的臉書小編,主要工作,就是依照主管指示在公司粉絲頁上發布各種貼文,來替公司行銷宣傳。但因為公司常常在下班之後,還要美心24小時On-Call發文,卻不計工時也沒算加班費,讓美心覺得公司是黑心企業,幾次向人資爭取權利,卻沒有下文,美心一氣之下憤而離職,和公司鬧得不歡而散。由於美心行銷能力高超,很快就找到新工作,職位同樣是臉書小編,美心就把以前在公司臉書貼文樣板拿來新公司繼續使用,卻被舊公司主張侵害了他們的著作權,提起刑事告訴!

 

說明解析

勞動關係的著作權歸屬,是著作權法和勞動法上的重要議題,為了明確化勞資雙方的權利歸屬,著作權法有明文規定如何處理。

在僱傭關係的情況下,凡是員工職務上所產生的著作,著作財產權都歸屬於雇主,員工只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權法也並沒有完全講死,同樣容許勞資雙方以契約自行協商,以契約關係決定權利歸屬。但是,通常於員工到職時,公司會與員工簽署著作權歸屬契約,內容多略與著作權法規定相仿,大致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這樣規定的理由,在於著作權法認為員工的職務上著作,往往是雇主指示下所為,加上僱傭關係具有經濟性和人格上從屬性,既然員工有受領薪資,那麼著作的經濟利益─財產權就應該歸屬於雇主。

能夠適用這個規定僅限於員工的「職務上著作」。如果是在職期間完成的著作,但是與職務無關的時候,雇主不能主張享有權利(智慧財產局100年電子郵件字第1000224號函釋)。舉例來說,員工休假旅遊期間自行拍攝的照片,並非出自於雇主的指示,勞務與薪資之間也無法證明有對價關係,基於前述立法理由,著作財產權仍在員工身上。然而,實務上就某些特定的工作性質,關於類似在職期間完成的著作,是否屬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有時會有模糊不清的地方。類似狀況,若能以契約寫的更清楚,更能避免員工離職時所產生的爭議。

本則故事中,美心只要發揮她的創意,重新設計一套樣板來使用,就能夠避免被前雇主找碴,假使不慎使用過往在職期間的著作時,很容易惹來法律問題。

 

法律小觀點

員工離職前後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除了著作權外,專利權或營業秘密也會有類似規定。建議勞資雙方最好在簽訂勞雇契約時就要講清楚、說明白,避免離職鬧僵時,雙方為此還要對簿公堂,讓原本互看不爽的二人關係更加惡劣。

 

本文經授權摘錄自《著作權法實務問題Q&A》,書泉出版

老師用國家考試的題目來做為小考考題,侵害著作權嗎?
補習班可以直接翻印公開發表的著作嗎?
101建築物好漂亮,拍照做紀念會違法嗎?
著作權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Image by Karolina Grabowska from Pixabay

Add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