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

Q: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
A:不可以。著作人格權為著作人一身專屬,不得讓與或繼承。

 

範例故事

為為是年滿20歲的大學生,因為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而必須上成功嶺接受訓練,訓練課程有一天是要求受訓人員寫篇受訓心得,參加徵文比賽,為為平常熱愛看書,文筆非凡,寫出的作品讓評選委員們嘖嘖稱奇,圈選為為是該期徵文比賽的第一名。於是隊長就找為為過去,說為了之後使用方便,要為為簽同意書,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都轉移給役政署。為為稍通著作權法,心裡嘀咕,著作人格權可以轉移給別人嗎?不過怕得罪長官,讓自己被刁難或霸凌,還是簽下了這份同意書。請問,這有法律上的效力嗎?

 

說明解析

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白話來說就是只能由本人享有,不可以透過契約來轉讓給他人。雖然著作權法規定可以約定由雇主或是出資人,擔任受雇人職務上的著作或受聘人完成的著作的著作人,這只是讓這些人自始享有著作人格權,不是將著作人格權由原本的著作人,轉移到其他人身上,這是有所區別的。

由於著作人格權的效力很強,特別是「禁止不當變更權」(編按:另外尚有「公開發表權」與「姓名表示權」),很可能會影響後續著作的利用,實務上就衍生出一種契約條款,就是約定著作人「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這種預先限制權利行使的約定,在政府研究委託研究計畫中非常常見,主管機關很早就有解釋,認為不論是政府也好、雇主也好,這樣做都不違法[1],後來智慧財產局也不斷以函示表示這樣做並不違法,而是個人契約自由的體現[2]。不過,這種契約的效力只有在簽署的兩方之間,充其量只能限制著作人不可以對特定人行使權利,沒有完全剝奪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也沒有使契約的另外一方取得著作人格權。如果是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著作人還是可以行使著作人格權,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本則故事中,為為簽的同意書如果只有記載將「著作人格權移轉」,因為牴觸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不生法律效力。假如是記載同意不對役政署行使著作人格權,才會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小觀點

著作人格權可以約定不行使,固然是為了緩和人格權過強的效力,也等同是架空了著作權法第21條原本要保障著作人的本意。只是因為政府機關自己都很常和著作人約定不要行使,所以主管機關會做出「不違法」而有效的見解,這也是預料中的事情。

 

參考資料

[1]內政部81年(81)台內著字第8118200號函。

[2]智慧財產局100年電子郵件字第1000523a號函、智慧財產局100年電子郵件字第1000504a號函、智慧財產局100年電子郵件字第1000322c號函。

 

本文經授權摘錄自《著作權法實務問題Q&A》,書泉出版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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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by Free-Photos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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