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因著作權法被起訴,律師談兩大攻防重點

報載《師徒決裂原因曝光! 為爭上億人民幣版權稅》,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雙方當初簽定合作契約約定,若要解約,須在每年年底合約屆滿前3個月、也就是9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將視為自動續約1年。由於青峰是在2018年10月26日才通知林暐哲不續約,依雙方合約規定,2019年林暐哲仍擁有青峰創作詞曲的專屬授權,而青峰去年未經林暐哲授權公開演唱這些歌曲,已違反《著作權法》,北檢因此在今天起訴青峰及所屬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

此事件看到後也覺得相當可惜,依照報導資訊,先簡要初步分析幾點:

(一)此事件也是商務糾紛演變成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類似周杰倫及其經紀人與阿爾發經紀公司之爭議)。

(二)音樂著作的使用,包括演唱、網路串流等,涉及到的是「著作財產權」。

(三)歌曲創作者未必就擁有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1. 可能是因為事前雙方約定彼此關係為雇傭關係或出資聘請,連帶影響著作財產權之認定。
  2. 也可能是事後將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本件情形)、讓與給第三人。

上述兩種情形都可能導致著作財產權的變動或限制。

※補充及更正:此外,權利人亦常見將音樂著作授權給集管團體,則此時亦另有確認主張之權利人為何,以及有無限制使用等議題。

(四)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沒有成功,原因很多,可能是必要性(將來勝訴可能性、損害得否彌補、公眾利益)等要件的判斷結果,或僅是釋明程度不足,不能因此認定經紀公司就沒有著作財產權,也不能因此認為歌曲創作者便享有著作財產權。(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裁定)

(五)而所謂「專屬授權」,強調的是「專有、排他性」的授權,於授權期間內,連著作權人本身也不得使用該著作權。此可參著作權法§37:「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六)其實,本件最大的爭議可能在於:「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到底有無解除?」→若解除「成功」,則表示雙方已不具授權關係,創作者就能回歸到自行使用相關著作的情形。

  1. 詞曲創作者也知道當時簽署的契約,所約定的授權條款對其不利。因此主張單方解約(想以此解除授權關係),作為後續使用相關音樂著作財產權的正當依據。
  2. 然而,雙方當事人既已產生糾紛,經紀公司勢必會以現有契約條款強調解約無效等,雙方必須繼續受契約拘束。
  3. 但地檢署似乎是認定行使之解約時點不合於契約約定,因此契約效力仍可存續至2019年年底(採經紀公司看法,詳報導內文)。
  4. 最後應會延伸出兩個重要攻防議題:
    • 此授權或合作契約,解約是否「單方主張即生效」?(補充說明:如果是委任關係,像是藝人的經紀約,實務上則有不少認定係單方解除有效,只是另需探討損害賠償責任)
    • 在主張解約,但「解約效力仍有爭議」情形下,歌曲創作者後續相關著作權使用行為,是否能因此直接被認定具有刑事「侵害著作權的故意」?

(七)青峰部分歌曲雖然作詞、作曲者皆為自己,但本事件恩師「林暐哲」亦參與編曲工作(如電影小時代主題曲-我好想你),林暐哲更曾與蘇打綠一同獲得第27屆金曲獎最佳編曲人獎。因此本件爭議後續亦有可能衍生「林暐哲」以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名義,阻撓青峰使用相關音樂著作財產權,這些都是後續爭議將持續延燒的風險點。

※補充及更正:實務編曲可能係與作曲獨立,則不致於有共同著作之情形。

(八)小結:總之,任何契約務必看清楚,再簽署!

這樣的爭議事件演變成刑事起訴,且糾紛愈演愈烈,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都是可惜的事情。

 

本文經 法律兵工廠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陳全正 律師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Photo credit: wesleylee1986@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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