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舉辦著作權法修正公聽會,各界踴躍提供建言

為數位時代著作利用及權利調和需要,智慧局已研擬著作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5日下午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辦理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以期廣蒐各界意見,健全著作權法制。

智慧局表示,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已無法因應數位匯流、雲端科技的發展,針對著作利用型態的改變也有再強化著作權人保護之必要,同時為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或增進社會公益,也調整了部分的合理使用規定,目的在建構優質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文化的發展與產業的競爭。另外,民眾於公聽會表示之意見,智慧局會錄案彙整後,予以書面回應。

次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一)因應數位匯流、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如再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則不符合實務現況,故本次修正後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而公開傳輸權僅限於互動式的傳輸利用行為。

  (二)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這就是再公開傳達權。

 

二、檢討著作權歸屬規定之合理性

  (一)修正雇用人與受雇人得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對象,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讓雇用人與受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

  (二)修正出資人與受聘人間之法律關係,使受聘人無論為自然人或法人,出資人均得依約定直接成為著作人,以符合實務需要。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權益,同時也要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著作權的限制,有以下之修正:

  (一)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使運用科技得以進行課堂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

  (二)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三)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經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修正損害賠償規定

  (一)為解決被害人對損害賠償舉證問題,得選擇直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二)增訂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五、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一)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使法院得依個案衡酌,避免情輕法重的問題。

  (二)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僅屬於民事責任,不再科以刑責。

  (三)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之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後將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以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創意的加值,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

公聽會與會人員踴躍提供建言,尤其在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區別、學校遠距教學合理使用等議題,充分達到舉辦公聽會擴大聆聽各界意見及討論交流的效果。與會來賓所提寶貴意見,智慧局會錄案彙整後,予以書面回應。

 

📣 公聽會簡報及修正草案總說明,請點此下載

 

本文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之新聞稿,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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