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怎麼沒核准?談商標的識別性

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特性;此一特性乃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觀察,透過消費者本身對於商標的認知,能輕易且顯著地分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差異為判斷基礎。然而,識別性之「有無」、「強弱」,常伴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有所變化,尤其是位處今日商業行銷手法多變的年代,數位媒體科技快速發展,使得商標型態及使用方式不斷發展,影響識別性的判斷極大。簡言之,商標必須有其顯著的必要,若該商標模糊不清或與其他企業相同或類似,即喪失商標基本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

其次,識別性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關係為依歸,不能脫離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單獨判斷,此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前者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的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它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

我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簡述如下:

(一)先天識別性

1. 獨創性(Coined)商標

「獨創性標識」指運用智慧獨創所得,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該標識創作目的即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屬於全新思維的創作模式,對消費者而言,並未傳達任何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僅具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故其識別性最強。例如「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2. 任意性(Arbitrary)商標

「任意性標識」指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所構成,但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品質、功用、特性等,全然無關;因為這種型態的標識未傳達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不具有商品或服務說明的意義,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例如「蘋果APPLE」使用於電腦、資料處理器商品。

3. 暗示性(Suggestive)商標

「暗示性標識」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相關成分、性質等特性,雖然較容易被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須用或常用的標識型態。簡單來說,暗示性與直接描述不同,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標識與商品或服務間的關聯性。例如「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二)後天識別性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未必不能取得商標註冊。凡申請人可以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即可以核准註冊。此種識別性是經由「人為」特意塑造使用而取得,非標識本身所固有,也就是除了原始的涵義外,再次產生識別來源的新意義,故又稱為第二意義(second meaning);第二,並非次要或從屬的意思,只是表示該意義出現的時間順序,是在原來固有的意義之後。

 

知識補充站:全像圖,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

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同,並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本文經授權摘錄自《圖解智慧財產權》,五南出版
作者/曾勝珍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

  1. 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
  2. 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
  3. 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Image by tookapic from Pixabay

Add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