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无印良品告贏日本無印良品?-淺談商標布局與搶註

《新聞事實》

中國「无印良品NaturalMill」( 下稱「中國无印」),在2015年對日本日用品品牌「無印良品」(MUJI)提起侵害商標權之訴訟並獲勝訴,而日本無印良品在去年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則就此案做出終審判決,判決認定日本無印和上海無印良品(下合稱「日本無印」),應停止侵害「无印良品Natural Mill」母公司北京棉田商標權的行為,並判應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約62.6萬元人民幣)(請參閱:日本無印良品輸給中國山寨!遭判侵權還要賠275萬)。

本來想簡稱「中國无良」跟「日本無良」,後來才發現好像哪邊怪怪的齁…。接著我上一篇寫的「寶雅」跟「香奈兒」商標問題,這次再來談談商標法相關的事情。

 

📣 顧:「寶雅」能不能送贈品「香奈兒」? -淺談商標之合理使用

📣 回顧:香奈兒和寶雅在吵什麼-抽獎文宣用到他人商標,是否侵害商標權?

 

順帶一提,雖然這則新聞是在討論外國事務、外國司法判決,但是全世界多數國家關於商標的制度大致都有類似的共同概念,所以以下談的事情在我國也可供讀者作為參考:

 

〖究竟為什麼「日本無印」會在此部分敗訴?〗

如同先前介紹過的,「商標權」原則上是一種在各國「先搶先贏」的制度,法律上並不是、也不可能在一個國家申請註冊商標後就可以在世界各國均受保障。雖然在像本案這種著名商標的案例看起來可能比較不合理,但是畢竟世界國家跟店家那麼多,如果任何商標一經申請就能世界通用,實際造成的麻煩可能會比現行制度下造成的更多。

就本件而言,綜合多則相關報導以觀,「中國无印」告「日本無印」其實大部分是敗訴的,但是在「棉織品、毛巾、浴巾、床單等產品」(應該是第24類)之類別,因為日本無印在1999年11月於中國申請註冊各類別商標時,並未就第24類申請商標(也許當時日本無印還沒開始、或還沒預期到會經營此類商品?),所以「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於2000年4月6日就本類別之申請被認定為合法。換句話說,中國无印可能是發現了日本無印在商標布局上的疏漏而在此類別先行申請註冊,並拿到了該商標在中国於第24類商品之使用權。

 

〖「商品或服務類別」是什麼?〗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不只在保障商標權人權利,更在於保障消費者得免於對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如果同樣的商標被使用在截然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像是法律新幹線跟日本新幹線雖然都有「新幹線」三個字,但是提供的服務內容截然不同,消費者應該不致於誤以為新幹線的乘車服務與本粉專有關。所以,申請商標時同時必須要指明該商標要使用於哪些「商品或服務類別」,申請並註冊後,原則上商標權人也僅在該類別有專用該商標之權利。

為什麼筆者會了解中国之商標類別呢?不是因為筆者對中国法特別有研究,而是因為全球原則上都是基於1957年於法國尼斯所簽訂的「商標註冊之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下稱「尼斯協定」)以及後續頒布的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 NCL)在進行商品、服務的分類,所以中国也是按照此分類辦理。

 

〖「著名商標」之保護?〗

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人問「像無印良品這種著名商標沒有受到更高的保護嗎?」、「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去找個外國著名商標來搶註?」。其實,如果商標被認定是屬於著名商標,是有可能依法實際上取得跨國界、跨類別的保障的。

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中國對於馳名商標也有類似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換句話說,其實在中國法規上是對於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有相當於我國法的保障的,但是在法院實務上之認定好像常常與消費者的期待、觀感有落差,從NEW BALANCE、JORDAN到本件的無印良品,相類的情形不在少數。雖然搶註在法律上並非違法,但長久來看,對於消費者與市場的利益來說這實在並非好事。

 

《結論》

用白話文直接講結論的話,雖然我還查不到判決,但本件兩個癥結點應該分別會是:「日本無印商標布局不完善」以及「中國對於『馳名商標』的認定很特別」,才會造成「山寨告贏正版」的情形。姑且不論中國的情形特殊我們難以改變,但即使在臺灣也是會有「商標申請」、「商標布局」、「避免搶註」等問題。

「搶註」畢竟是種耍小聰明的方式、並不值得被保護與鼓勵,但是正版廠商如果懂得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我沒有要譴責被害人的意思),即可以提早避免此情形的發生。

 

本文經合作夥伴 法律新幹線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鍾亞達 律師
編輯/馬克斯
Photo credit: SoQ錫濛譙@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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