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群俠傳和俠客風雲傳是否實質相似,智財法院這麼說
根據報載,日前智慧財產法院公開一件遊戲相關訴訟案件之判決,而該案件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狀告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權有關財產權之爭議。而法院判決河洛工作室須賠償智冠科技 2400 萬元,並且登報道歉,此外河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繼續散布或公開傳輸《俠客風雲傳》電腦遊戲或其著作原件、重製物,並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為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等侵害智冠科技《武林群俠傳》電腦遊戲著作財產權的行為。(節錄自巴哈姆特文章: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權 需賠償 2400 萬元)
在那個還是PC遊戲的年代,《武林群俠傳》(簡稱《武》)是陪伴作者度過苦悶日子的良伴。沒想到多年之後,能在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上再度相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子吧!
首先,智財法院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推定智冠科技為《武》的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智財法院將《武》這款遊戲的內容區分有:
- 語文著作(如劇情框架、對話、武功及武器等文字)
- 美術著作(如場景繪圖及武器道具元素等)
接續,智財法院陳明著作權侵害的判斷重點:
「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 接觸 及 實質相似 為審慎調查,「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所稱「整體觀念與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二著作間是 否近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
於【接觸】部分
智財法院認為被告曾參與《武》的開發,有合理機會閱讀及聽聞,已足構成「接觸」。
於【實質相似】部分
雖被告聲稱,劇情、角色、對話之數量的部分,《俠客風雲傳》(簡稱《俠》)遠多於《武》甚多,且原告所主張的對白並非重要部分,故實不構成實質近似。但智財法院認為《俠》係有意利用《武》之劇情框架、角色性格及人物組織關係、鋪陳次序、人物對話內容、武功招式名稱…等重要核心部分,作為其語文部分的創作重點,且其利用之分量,已足以使人產生對《武》的聯結,…,其利用的質與量足以達到實質近似程度。
《俠》的部分角色造型、武器道具及雕像等,亦與《武》高度相似,二者在整體構圖、配色、髮型、臉部特徵、身體姿勢及道具設計特徵等幾乎相同,僅作形似而同的變動,其整體外觀與感覺相同,構成實質近似。
綜上,被告有接觸且構成實質近似,已侵害原告之改作權及重製權!
看詳細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