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軟體下載電影寒戰2被起訴,法院以此理由判無罪

報載《涉P2P抓電影寒戰2被逮 無罪原因是這樣》,檢方根據中華電信IP位置查詢資料得知,陳男的IP在2016年間8月19日3時許登入,至同月22日4時許登出,再比對P2P(peer-to-peer,即點對點網路分享傳輸)軟體及論壇網路列印資料可知,這個IP在21日上午10時完成下載電影,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將他起訴。陳某堅稱沒有使用P2P軟體下載影片,亦未申請加入該論壇,且若有朋友來家裡,會告知他們家裡WIFI密碼,加上下載時間他在上班不可能下載。

本案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被判決無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智易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檢察官因而上訴至二審。

檢察官之上訴理由為:

  • 本案固未有查扣被告個人使用之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然依卷內相關證據顯示,IP位址之使用人確實有為如起訴書所載之行為,而該IP位址之申請使用人確為被告本人,已如上述。 
  • 此外,被告復無法證明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內,有其他人使用該IP位址,從而自應認被告有為如起訴書所載之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進行二審後(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認為:

  • 一般民眾常用之WIFI無線分享器,係指在得接收訊號範圍內之網路裝置使用者即得透過該無線網路所分配之網路IP位置連線至網際網路,縱有設定WIFI密碼,亦無法排除將密碼分享與他人使用或遭他人破解密碼後,使用被告家中之無線網路連結上揭網站下載本案影片之可能,是為確認使用本案IP上網下載本案電影之人確係被告,自須有確實證據證明 
  • 家中IP位址常有多人使用或共用為社會常情,如同本件被告上開所辯一樣,故不能以被告係該IP位址申請承租者,即推論係其非法下載上揭影片 
  • 被告雖未能…提出對其有利之證據以為證明,但被告本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享有默秘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或許其可能知悉是其親友中何人下載者,惟欲其供出該親友勢為強人所難,縱其須擔負管理該IP之責,然不得因此即要由其頂罪

Photo credit: GotCredit@flickr,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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