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月子中心的營業秘密爭議案,看拓店資訊、入住契約是營業祕密嗎?

報載《嘉新水泥月子中心爆「商業間諜」 護理師被挖角…控法務經理恐嚇》,月子中心市場逐年成長,競爭激烈,嘉新水泥轉投資的產後護理之家控告被挖角的蘇姓護理師,將擴店計畫平面圖等資料,轉傳LINE給新東家,涉洩露營業秘密罪嫌,但法院認為這些資料都不是機密,日前已判蘇女無罪。蘇反控嘉和總經理張羽、嘉泥連姓法務經理、產後護理之家護理長等6人涉嫌恐嚇、妨害她的名譽,台北地檢署22日處分不起訴。

涉嫌恐嚇和妨害名譽的部分,在這裡就先不談了!咱們來看看營業秘密的部分,不只有科技業會發生營業秘密的爭議,原來月子中心也會啊!是說~連賣烤魷魚也會有營業秘密爭議了,這好像沒什麼好意外的(請參閱:一件有關烤魷魚的營業祕密訴訟個案

不知道您是否也和筆者一樣好奇,這起月子中心的營業祕密爭議,究竟在吵些什麼?讓我們看下去…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自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自訴人(即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的負責人 姚如玲)主張,其因有意擴大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的經營規模,規劃設立分館,因而將設立分館的相關資料與訊息使被告(即任職於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得護理師 蘇靜嫻)知悉,然而,被告卻陸續刺探取得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各項營業秘密,轉給相關人士,作為其他人設立及經營產後護理之家之用,指控被告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情況。

自訴人的具體主張,如下:

  • 「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將於107年10月間在臺北市敦化南路附近地區開設分館」之資訊,涉及自訴人擴張營業規模、選定擴張營業規模具體時間、具體地點之重要營業秘密,非一般人所能知悉,與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業務發展,以及與同業競爭息息相關,具有實質經濟價值,…,被告於獲悉上開資訊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告知他人…
  • 被告未經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任何人之同意或授權,以不詳手法刺探獲悉自訴人重要營業秘密「衛生局督考文件資料」電子檔,並擅自重製該電子檔,其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該電子檔予他人…
  • 被告未經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任何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以不詳手法刺探獲悉自訴人重要營業秘密「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分館配置圖」(嗣自訴代理人更正為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一樓、二樓、三樓平面圖」)電子檔,並擅自重製該電子檔,其後,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該電子檔予他人…
  • 被告與不詳姓名之人合謀,假藉該不詳之人擬入住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而先行參觀,並向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客服人員取得入住契約全文樣本,轉交予被告。被告以上開詐術取得該契約全文樣本後,隨即拍攝該入住契約全文,轉成數位相片檔案,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他人知悉…(自訴人強調,入住契約全文內容係自訴人之重要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的案件,最重要的一個階段便是審理相關資料是否為營業秘密法所規範之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秘密性)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自訴人所提之資料皆不具備秘密性,理由如下:

 「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將於107 年10月前後在臺北市敦化南北路附近開設分館」資訊

   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員工、嘉和公司的相關的員工均知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將在臺北市敦化南北路附近開設分館,針對部分有離職的打算之員工,亦有告知新的分館地點,且新館開館的明確時間尚未確定等情,…,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員工、嘉和公司的相關的員工均知「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將在臺北市敦化南北路附近開設分館」,故該資訊顯無秘密性

 ⚖ 衛生局督考文件資料

   衛生局督考文件資料,為產後護理機構常見之督導建議內容,難認有何秘密可言

 ⚖ 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一樓、二樓、三樓平面圖

   證人證稱,曾拿該平面圖詢問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其他員工意見,並告知係二館(即分館)有關嬰兒室之規劃等語,益徵該平面圖並無秘密性

 ⚖ 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與客戶簽定之入住契約

   入住契約既為人之初產後護理之家自行交予擬入住之產婦,自無秘密性可言

 

另外,在合理保密措施部分,法院也認為自訴人自訴人與其員工間並未就上開資訊簽立任何保密約定或協議,且在資訊傳遞部分,無論是以口頭、紙本、或以電子郵件寄送之方式傳送,也皆未作任何閱覽上之分級分類限制,亦無在技術層面上為得否存取之相關設定等情,故而認為自訴人並對該等資訊均未採取任何保密措施!

 

事前預防勝過事後補救!談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

 

Image by ErikaWittlieb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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