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公開後第三方提供意見,提前阻撓對手的專利

如果當某一公司從專利資料庫發現競爭對手已提出專利申請,且專利內容幾乎和自身產品相同,你認為該公司會怎麼做?

大部分的作法,應該就是等!等什麼?等看看它會不會核准~
(該公司的OS:說不定會被審查委員駁回,根本拿不到專利!)

其次,還是等!這次又等什麼?等看看它會不會真的來告我~
(該公司的OS:反正真的來告,再提出舉發讓專利無效就好!)

筆者曾經遇過一位客戶,於專利申請之前做了專利檢索,因而發現競爭對手已經提出專利申請並在審查中,因為非常不想看到他們取得專利權,所以這樣問:「有什麼辦法讓他們拿不到這個專利嗎?」

筆者內心OS:難道要我去威脅或利誘審查委員嗎?(大誤

其實是有的!根據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至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簡單來說,就是你可以幫審查委員找好前案,並幫他寫好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的理由,給他審查該專利時作為參考。當然,並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審查委員會採納你的意見,所以嚴格來說僅是提高該專利獲准的門檻!某種程度上來說,也算是公眾審查的一種體現。

更重要的是,筆者這位客戶和這個競爭對手其實是競合關係,所以不想讓對方知道是他們在從中作梗。相當貼心的是,進行「提供專利申請案審查參考資訊」這件事還可以選擇對提出人姓名和地址及所提出的資料作保密,所以專利申請人並不會知悉!

回到這位客戶的案例,最終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案確實被審查委員核駁,其中用來核駁的引證案與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完全相同。這位客戶為什麼要這麼積極,而不選擇等的策略,到現在筆者還是想不透…

後話,其實中國的專利制度也有類似的程序。根據中國的《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8條的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讓筆者比較好奇的是,中國接受這個程序的時點為「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而不是「至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止」。畢竟,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到公告授予專利權還有一段時間差,如若第三人於這個時間差之內提出意見,都已經發出通知了難道還收回不成?

若仔細去挖掘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說明,在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9節中,其實有提及:如果公眾的意見是在審查員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後收到的,就不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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