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標的困境!輕井澤鍋物三度叩關仍無法獲准註冊

在中部地區相當知名的「輕井澤鍋物」,是許多人必訪的火鍋店之一。筆者在國立中興大學念書時期,也常常造訪。那時還不知品牌與商標的有趣,沒想到輕井澤鍋物的商標正是一個活生生的地名商標案例。

 

首次叩關,智慧局核駁商標申請

最早自2004年,輕井澤餐飲集團負責人-楊岱燕,就開始為自家品牌提出商標申請,這件單純只有輕井澤文字(指定使用於第43類的飲食店、火鍋店等服務)的第093043713號商標申請案,很快地就收到來自智慧局的核駁(核駁第T0287442號),理由是:本件商標圖樣上之「輕井澤」係位於日本長野縣東南部淺間山的山麓平地上,為著名旅遊景點,以之作為標章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服務源自於輕井澤或與其有關之虞

「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

當時(民國92年5月28日施行版本)規定於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1 款
現在(民國105年11月30日施行版本)規定於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

 

再次叩關,提訴願依舊被駁回

時間過了8年,2012年的春天,負責人楊岱燕再次提出商標申請。有所不同的是,商標圖樣不再是純文字,而是由書法家所撰寫之輕井澤書法字外加一個印章落款,類別同樣指定於第43類的飲食店、火鍋店等服務(第101017635號商標申請案)。

然而,卻得到了同樣的命運,再次被以會使我國消費者對其商標圖樣與實際使用產生誤認誤信其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駁回核駁第T0354074號)!相較於第一次(只有短短三、四行),這一次審查委員在理由部分的論述完整許多,包括如:輕井澤是日本知名地名以「輕井澤」為關鍵字搜尋Yahoo奇摩首頁,所出現資料或有申請人之火鍋店報導,但出現更多的是日本地名輕井澤等,而且也因為調查樣本僅限於台中地區的用餐者(審委說:商標之效力係及於全國人口且不限於用餐人口),故而不採納申請人所提出的1500份問卷調查結果。

該案雖經訴願,仍以駁回告終。

 

三度叩關,智財法院也認定不得予以註冊

是什麼讓負責人楊岱燕如此鍥而不捨?肯定是深刻了解商標權對於品牌之保護的重要性。2016年的10月,「輕井澤鍋の物及圖」的商標申請案被提出,指定使用於第43類的餐廳、火鍋店等服務(第105059074號商標申請案)。由於智慧局的審查結果一樣是核駁(核駁第T0393726號),就讓我們把案件進度快轉到智財法院的判決結果。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商訴字第51號行政判決,智財法院維持智慧局的核駁處分決定,同樣認定該商標申請案不得予以註冊,理由是:

  🔎 系爭申請商標係由右上方極小之紅色「李峰」印章落款圖形、位於圖樣中心明顯比例較大的直書中文「輕井澤」及左下方偏小字樣「鍋の物」之營業說明文字所構成,系爭申請商標予一般消費者寓目之主要印象應為系爭申請商標中所佔比例最大之中文字「輕井澤」三字

  🔎 根據日本觀光局之遊客人數統計資料及臺灣國內知名旅遊論壇「背包客棧」之景點熱門程度等資料,可證日本輕井澤地區之知名度,已為臺灣消費者所熟知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所規定,誤認誤信其商品之「產地」,未明定須限於盛產夙稱產品者為限(因為原告主張火鍋在日本輕井澤並非代表性產品),即並未限定須為該產地著名產品

  🔎 原告所提出多份問卷調查表可推論係輕井澤餐廳內部給予用餐顧客之意見回饋單,並非經正式設計之問卷題目,受訪者亦非經合格挑選,反而均為輕井澤餐廳用餐顧客,於此情況下,難認問卷受訪者會不知輕井澤係餐廳店名

故事發展到這裡,筆者個人的看法是,想要用具有先天識別性而獲准註冊的機會已經相當小,利用一份完整的市場調查報告佐證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我國已具有後天識別性,或許還有一點渺茫的機會可再四度叩關作嘗試!但~一切的前提是,得正確地委託一間專業的市調公司,產出一份可以被智財法院接受的市場調查報告(智財法院對市調報告之執行與分析細節是相當挑剔的)!

如果你是輕井澤鍋物的智權顧問,會給什麼樣的建議呢?

 

2019/09/04 16:00 更新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沈宗倫在第223期智慧財產月刊(民國107年7月)的《商標有致產地來源誤認誤信之判斷》一文中提到,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關於產地誤信之規範,並非針對註冊商標之識別性要件,其存在之目的在於處理商標權與外部利益的衝突與調和,故而,無第二重意義補正的問題,亦即本款若有令公眾誤認或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之虞者,被評價為具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危險,商標註冊申請人不得以商標第二重意義的補正為由,主張該商標阻卻關於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不予註冊規範

這段見解挺有趣的,因為如果回到上述智財法院的判決,法官在論述不採納原告之意見回饋單的理由內,卻是出現第二意義的用詞。截錄該段如下:

「又查原告所提出多份問卷調查表中,該問卷調查之題目敘明「係針對台中餐廳消費研究」,已限定問卷內容涉及「台中餐廳」,且問卷除多未具名填答外,其中意見反映「希望團體訂位有折扣」、「貴火鍋之榨菜片太鹹可不採用」、「為甚麼紅茶不能續杯」、「劉雅柔服務很好」等語,應可推論係輕井澤餐廳內部給予用餐顧客之意見回饋單,並非經正式設計之問卷題目,受訪者亦非經合格挑選,反而均為輕井澤餐廳用餐顧客,於此情況下,難認問卷受訪者會不知輕井澤係餐廳店名,是原告所提出之問卷調查表並無法證明輕井澤餐廳將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火鍋店服務,已使臺灣中、南部消費者之認知超脫日本地名意義,而取得商標識別性之第二意義,更何況其中亦有問卷意見回饋表示「輕井澤為日本著名悠閒度假地區」,亦可反證日本輕井澤對於臺灣相關消費者之主要認知係日本知名觀光景點、渡假勝地,故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Photo credit: Jerry Lai@flickr, 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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