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階段,面對審查意見的兩種處理方式

軍事用途的無人機主要執行情報偵察、軍事攻擊等任務,一次任務通常要數週或更久的時間。受限於電池容量,無人機即使充飽電,也只有數小時的續航力。如果有一款具有充電功能的地面站,毋須人工現場操作,能讓無人機在鄰近區域完成充電,就可延長飛行的續航力。

美國無人機業者Swift Engineering(以下稱Swift)就研發出了這樣的地面站,由太陽能板提供電力,並以天線接收遠端的控制訊號,自主移動到無人機的鄰近區域,讓無人機能停放在貨櫃中的支架上,透過無線充電站進行充電。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而Swift也為這款地面站申請了專利,主要的請求項撰寫如下:

【請求項1】一種用於一無人機之自主移動式地面站,其包括:
   一貨櫃;
   一無線充電站,其位於該貨櫃內部以收納該無人機;及
   一太陽能板,其位於該貨櫃上方並與該無線充電站連接 。

審查人員首先找到一篇美國專利申請案(以下稱引證案1),主要的技術內容與車輛充電有關,當車輛電力不足時,透過電線將車輛與充電站的電源電容相連接,而充電站的電力由電網(電力輸送網路)所提供。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此外,審查人員還找到另一篇美國專利申請案(以下稱引證案2),主要的技術內容與驅鳥系統有關,利用有GPS衛星導引的飛行器地面車輛,協力發出聲音(例如猛禽的叫聲)來驅趕機場附近的鳥類。

資料來源:美國專利商標局

審查人員認為,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貨櫃無線充電站太陽能板)與引證案1的充電站(文中有談到太陽能為發電選項之一)相對應。雖然引證案1的充電站屬於固定式,無法自主移動,但引證案2的地面車輛由遠端的控制中心操控,具有自主移動的能力。所以審查意見指出,只要業內人士同時參考這兩件引證案,就能輕鬆想到請求項1所要保護的自主移動式地面站,因此不具進步性。

此時Swift面對審查意見,有下列兩種可能的處理方式:

一、質疑審查意見(表示異議),直接以書面理由回覆審查人員,說明請求項1的內容與這兩件引證案在技術上明顯不同,應具有進步性。例如:

  1. 請求項1以無線方式進行充電,但引證案1卻要透過電線才能充電。

  2. 請求項1採取太陽能板位於貨櫃上方的配置方式,但引證案1卻對這樣的配置方式隻字未提。

  3. 請求項1的貨櫃不同於引證2的地面車輛,後者並未被賦予容納交通載具(如無人機或車輛)的功能。

二、接受審查意見(無任何異議),並對請求項1做出修正:

 【請求項1】一種用於一無人機之自主移動式地面站,其包括:
   一貨櫃;
   一無線充電站,其位於該貨櫃內部以收納該無人機;
   一太陽能板,其位於該貨櫃上方並與該無線充電站連接;及
   位於該貨櫃內部或上方之電路,允許該地面站受到遠端地或自主地控制,藉此使該地面站可遠端地或自主地移動

請求項1在修正時所併入的技術特徵,其實是專利圖式中顯示的電路(箱),無論是引證案1或引證案2,皆沒有出現能遠端地或自主地執行控制的電路。因此修正後的請求項1,相對於這兩件引證案有明確的差異。

事實上Swift採取了第二種處理方式,也就是藉由增加技術特徵跳脫現有技術的框架,使專利能夠順利獲准,雖然這樣能快點拿到專利,卻也縮小了保護範圍。若懷疑審查人員在技術上的理解有誤,建議先不進行請求項的修正,而是以書面理由說明請求項現有技術的不同之處,要是成功說服審查人員,就能在不限縮保護範圍的情況下獲得專利。

 

本文經 Patent1O1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鐘國晉 專利師
編輯/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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