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勝訴!智財法院民事一審認定雙方契約已終止(二審審理中)

報載《青峰贏了! 遭恩師提告 智財法院民事訴訟一審勝訴》,蘇打綠休團後單飛的主唱吳青峰,遭昔日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800萬元,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日前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青峰,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認定,青峰與林暐哲的授權合約早在2018年底終止,青峰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或違約情形,判林暐哲敗訴。

青峰創作歌曲之著作權爭議案件,可說是今年演藝及智財領域的大事件!真沒想到,這起訴訟(指民事部分)這麼快就有了一審結果!

雖然完整的判決書內容尚未公開,但是智慧財產法院今天在宣判之後,也已經特別為此案件發布了新聞稿(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著作權爭議事件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以下咱們就來看看其內容!

 

📣更新判決全文: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訴字第 134 號民事判決

 

林暐哲方的主張:

  原告前身林暐哲音樂社與被告吳青峰於97年8月間訂立「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被告吳青峰將其於訂約前及合約期內所創作之任何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林暐哲音樂社,授權內容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出版、發行;專屬授權期間為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雙方於約定期限屆滿後,未依據上開約定以書面提出反對,系爭合約皆因自動延長而有效存續。系爭合約於108年1月1日之後仍繼續有效。

  被告吳青峰於108年4月至12月間,未經原告同意分別公開演唱、發行「歌頌者」、「作為怪物」、「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失憶鎮」、「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太空船」、「線的記憶」、「Outsider」、(其中「線的記憶」、「Outsider」非吳青峰作曲)。被告吳青峰更經由其經營之被告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在Sportify、Youtube等各大音樂平臺數位發行歌曲。被告廖碧珍為該公司負責人對被告公司違法發行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應連帶負責。

 

青峰方的主張:

  吳青峰於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所簽訂之系爭合約,已因雙方於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自108年1月1日以後雙方已無上述音樂著作之授權關係,吳青峰無違約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林暐哲與被告吳青峰於107年9月20日已經當面合意所有吳青峰創作之詞曲版權將由吳青峰自行處理,107年10月26日吳青峰亦寄發存證信函再次通知原告,並表示系爭合約權利將移轉予訴外人環球音樂出版公司,有雙方於107年12月7日Line對話截圖可證。林暐哲與吳青峰並於107年12月31日合意終止系爭合約並發表共同聲明。

 

關於法院的判決理由,筆者節錄了個人認為最重要的兩點:

‍⚖共同聲明已符合合約所稱之書面形式

  👉系爭合約第2條雖有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本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一年之約定。然雙方於107年12月31日發表之共同聲明記載:「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青峰的音樂之路將有全新的狀態;暐哲的音樂之路有女兒陪伴,將全心投入兒童音樂」等語

取自: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訴字第 134 號民事判之附件

  👉可見林暐哲與被告吳青峰發表共同聲明即屬於系爭合約第2條約定所稱之「書面」難認此之共同聲明屬於原告所主張之「討論」而已,是以該共同聲明業已明確合意,並表示被告吳青峰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而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系爭合約。

 
‍⚖Line對話證明雙方都有終止合約之意

  👉另綜合判斷被告吳青峰提出其與林暐哲LINE對話截圖證據,顯示系爭合約所涉及之詞曲著作權授權,已經終止並業已移轉,可證雙方有於107年12月31日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而原告不爭執該證據形式上之真實性。

 

針對此一審之結果,青峰所屬環球唱片表示:「感謝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庭法官查明事實真相,讓青峰能安心專注於音樂相關工作。 」然而,本案其實仍可上訴,而是否提出上訴端看林暐哲的態度!

 

📣更新:林暐哲一方已就民事訴訟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目前於二審審理階段

 

此外,上述皆是民事訴訟的進度。林暐哲與青峰之間,尚有一件刑事訴訟案,目前是台北地檢署於今年二月份左右認定青峰違反著作權法,將他及所屬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起訴。也相當值得追蹤其後續發展~

 

延伸閱讀青峰因著作權法被起訴,律師談兩大攻防重點

 

Photo credit: wesleylee1986@flickr,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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