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實務觀念:關於交易契約的「擔保事項(不侵權擔保)」議題
(一)目的:
交易本身有太多條件及資訊必須確認,雙方即使盡力預先查證仍有未盡之處,因此可用擔保事項來預先安排雙方的責任歸屬,並作為交易順利的前提。當擔保的一方違反了擔保事項時,則另一方可對其主張債務不履行,並依此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對內效果)。如果該違反事項尚涉及到第三人權益侵害時,該另一方也可以依此主張自己並無過失,進一步得到不需負擔相關責任之結果(對外效果)。
(二)常見擔保條款:基本事項
1. 涉及契約當事人的資格及交易條件,例如:
(1)公司合法設立及存續、完整及合法有效
(2)有權簽署契約,並履行依契約所定之義務
(3)買賣價金充足,甚至資金來源合法
(4)履行契約並不抵觸或違反任何法令、法規、判決、主管機關處分、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或協議。
(5)所提供資訊、聲明事項等皆為真實,無虛偽隱匿
2. 涉及標的物等(給付義務),例如:
(1)這也很常見,主要就是標的物本身的資格、特性、條件等,減少當事人檢查及確認程序的繁瑣。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看到二手車行會擔保(甚至出具第三方報告)所出售車輛非重大事故車,泡水車、AB車、權利車或來路不明的車等…,即如此。
(2)保證供貨
(3)保證無質押
(三)常見擔保條款:智財權相關的不侵權擔保(包括「自行創作」擔保條款)
1. 目的:
(1)因為智財權是無體財產權,創作及權利取得狀態不易確認(尤其是著作權),則請對方聲明擔保就更有意義。
(2)加上智財權的侵害亦屬於侵權責任架構,當我方取得對方有瑕疵的智財權,而被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我方可依此強調也是善意信賴,並無主觀的故意過失,可降低侵權歸責風險。
2. 常見條款:「…乙方(按:提供方)保證其為履行本契約所使用之素材及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聲音、影像、文字、圖片【檔】),除甲方(按:業主)所提供者外,其智慧財產權均屬於乙方所有或已由乙方取得授權使用,乙方應保證所提供之內容一切符合法令,且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包括肖像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應負責解決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3. 提醒
(1)可進一步要求對方(提供方)完整合法權利擔保:強調「自行創作」(請參照先前的觀光局石虎爭議案:【關於石虎列車彩繪使用網路圖庫之法律爭議】 )
(2)主要使用於涉及IP等無形資產議題時
(3)亦可用聲明不侵權的「切結書」等文件替代
(4)但是否有不侵權擔保條款,就表示業主不會因此負擔侵權責任呢?目前實務看法仍須回歸個案判斷(「使用非自己創作或非自己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時,確實應注意該等著作是否有侵權疑慮」),換言之,不再能夠以「不侵權擔保條款」就當作是完全的保命符了,反而此條款是一個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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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業主本身是專業人士,則可能被認定業主亦有查證能力,具預見可能性的過失。(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民商上易字第3號)
- 如果價金與提供素材對價明顯不合理(例如偏低),則可能認定業主亦有預見可能性的過失。(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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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前連姓直播主的直播賓士行李箱侵權爭議事件,也與以有關(可參考:【從直播主的假貨爭議,談海外代購及進口商品的商標議題】)
本文經 法律兵工廠 授權轉載,原文在此
作者/陳全正 律師
編輯/馬克斯 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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