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司法院召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公聽會

司法院今(27)日舉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及關係機關等各方代表,說明初步研議完成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修正草案」,並聽取各界意見。

司法院表示,智審法自97年7月1日施行以來,僅於100年、103年進行微幅修正,隨著實務案例累積,司法院籌組「智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先後進行18次會議,綜合學理與實務運作,參考國外立法例,啟動施行十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此次修正極具重要時代意義,期能建構更具專業、效率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係為回應外界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期待,將營業秘密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審理;另配合國家安全法修正,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亦由智商法院管轄,以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要求。

有鑑於智慧財產案件具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律師強制代理」、「審理計畫」、「專家證人」制度,引進「查證」制度與「法庭之友」制度,藉由集中審理及擴大專家參與,協助法院審理新興高度技術與專業的智慧財產訴訟案件。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 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及第13條之4之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修正由智商法院審理。
  • 配合行政院今(111)年2月2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智商法院管轄。
  • 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
  • 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責」及增訂「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等,以提升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審理保護機制。
  • 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律師強制代理」、「審理計畫」及「專家證人」制度。
  • 參考日本特許法,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
  • 於法院網站公開向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徵求提出書面意見的「法庭之友」制度。
  • 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以因應經濟部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商標案件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的「對審制」。
  • 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並明定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以推動司法E化升級。
  • 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議間的資訊交流制度、專屬授權的訴訟告知義務及專利有效性判斷歧異的再審限制,並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等相關規定,以避免裁判歧異、解決實務爭議及促進審理效能。

 

(本文轉載自 司法院 新聞稿,原文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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